2007年8月15日 星期三

生活管理

一、住宿管理規定
1.宿舍禁止外人留宿、訪友(役男親屬探視除外)大聲喧嘩、喝酒、吃檳榔、賭博、觀看色情書刊、影片及其他違法亂紀之情事。
2.役男下午17時30分下班後需返回宿舍備勤(用餐時間為17時30分至19時),備勤時間為晚上19時至22時,如有正當理由需外出者,應向管理幹部或管理人員報備核准,並確實填載於備勤日誌,晚上22時後,嚴禁外出,國定例假日收假時間為晚上22時。
3.就寢時間為晚上23時,所有電腦、客廳電視、寢室燈光均需關閉,並禁止任何影響他人睡眠之行為。
4.環境整潔由管理幹部排訂輪值表按時打掃客廳、浴室等公共區域,房間亦同,個人內務應保持整齊清潔、簡單、樸素。
5.服勤時應穿著全套制服、佩帶識別標章,衣服不外露、不捲袖,服裝儀容需維持整齊清潔,不得穿著內衣式背心、短褲、拖鞋、涼鞋(勞動及大掃除時夏季可穿著短褲、拖鞋)及染髮、留指甲、戴耳環、留鬍鬚。
6.每個月舉辦座談會並檢查服裝儀容及頭髮,標準如同役政署訂定標準。
7.住宿役男應服從管理幹部督導管理,如有違規事項應確實填寫備勤日誌並回報管理人員。

二、准假事宜
(一)公假
1.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各種考試。
2.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政治上投票。
3.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,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。
4.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、答辯。
5.假日或非執勤期間支援本局主辦之各項活動。
(二)病假
役男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達二日以上者,經檢具合法醫療機構證明者,酌予核給病假,一次不得超過三十日。
(三)陪產假
役男因配偶分娩,,經檢具合法醫療機構證明者,得核給陪產假二日。
(四)婚假
役男結婚,核給婚假十四日,可分次申請,但應該三個月內請畢。
(五)喪假
1.父母、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。
2.繼父母、配偶之父母、配偶之養父母,或子女死亡者,給假十日。
3.曾祖父母、祖父母、配偶之祖父母、配偶之繼父母,或兄弟姐妹死亡者,給假五日。
前項喪假可分次申請。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。
(六)事假
替代役役男,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,得視需要,以例假日或其輪休日調整核給事假;其按時數請假時,應以累計八小時折算一日。
(七)替代役役男假期屆滿時,因不可歸責於役男之原因,延誤其返回訓練或服勤單位日期,而具有確實證明者,得免以逾假論處。
(八)役男請假須向服勤單位填具假單,經核准後方得離開職務;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,得由同事或家屬代辦請假或補辦手續。

三、獎勵
役男有功勳者,由本局依「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」予以獎勵,並提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。

四、罰則
役男有違記者,由本局依「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」規定辦理,並提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。

五、其他
(一)役男服勤期間由本局甄選其中一員為管理幹部,並呈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核定。
(二)上述幹部負責勤務工戶協調與生活管理,以及其他相關事項,若有重大言行不檢或不適任之情形者,本局可檢具事證,呈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撤銷其資格。
(三)服勤人員應配合本局或進駐之社區單位上班時間與方式,如需加班或於假日協辦活動,不得藉故推諉,但如因實際需要無法配合,應事先辦理請假事宜。
(四)依規定,均不發給役男超勤加班費,但得依加班時數以補休假辦理。連續補休天數以五日為限,二個月累積返台假每次不得超過9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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